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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辦理醫療器械CE認證涉及哪些醫療器械CE認證
相信出口歐盟的貿易商和企業都知道,進入歐盟市場的醫療器械都必須進行醫療器械CE認證,在歐盟市場“CE”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,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,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,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,就必須加貼“CE”標志,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《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》指令的基本要求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。
醫療器械CE認證指令簡介:
一、有源植入醫療器械指令(EC-directive90/385/EEC簡稱AIMD)適用于心臟起搏器、可植入的胰島素泵等,已于1993年1月1日生效,1995年1月1日強制實施。
二、醫療器械指令(EC-directive 93/42/EEC簡稱MDD)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,1998年6月14日強制實施,目前已升版為2007/47/EC。
三、體外診斷試劑指令(EC-Directive98/79/EC簡稱IVDD)適用于血細胞計數器、妊娠檢測裝置等,已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,2003年12月7日強制實施。
93/42/EEC的定義/范圍
醫療器械是指制造商預定用于人體以下目的的任何儀器、裝置、器具、軟件、材料或其他物品,無論它們是單獨使用還是聯合使用,包括獨立用于診斷和治療的軟件:
疾病的診斷、預防、監視、治療或減輕
損傷或殘障的診斷、監視、治療、減輕或修補
解剖學和生理過程的探查、替換或變更
妊娠的控制
醫療器械CE認證的辦理流程:
1. 分析該器械的特點,確定它是否在指令范圍內;
2. 確定該器械的分類類別;
3. 確認適用的基本要求/有關的協調標準;
4. 確認該器械滿足基本要求/協調標準,并使證據文件化(技術文檔的整理);
5. 確定相應的符合性評價程序;
6. 對于IIa類或更高類型器械,以及I類無菌或測量器械,應通過公告機構并進行符合性評價程序;
7. 起草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志。